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本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04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区教育局和学校将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告、在校门口和社区张贴《招生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四)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通过全市统一建立的“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管理工作。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县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小学班额可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五)各校应按市教委及本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不得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能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

(六)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6学年,注册对象延伸至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学校向学生家长统一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审核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七)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寄宿条件等实际情况核定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可跨区县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民办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招生入学对象

20099120108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须到对口小学提出缓学申请。

(二)入学信息登记

149日—4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为孩子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区内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须明确作出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2、入学信息登记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34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统计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

(三)报名验证工作

1521日—522日为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报名验证点要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居住证和证件的有效期限通过居住证读卡机进行核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

2、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等。除上述材料,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还须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2016423日)、相关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本区集体户籍或居住本区廉租房的适龄儿童还须提供集体户口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本区户籍的残障儿童还须携带相关残障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四)公办小学入学安排

1、学校应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对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招收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2、选择申请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小学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按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本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居住本区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对口入学。

42016年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父母一方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6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6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报名信息核对通过的,按照《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本区房产证情况、《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限等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2016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30日。

(五)民办小学招生入学

1424日—4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家长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报2所民办小学。

257日为民办小学面谈时间。面谈时,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学校要对家长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件进行核对。

359日—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12日—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515日,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将新生录取名单通过网络上报区教育局。

(六)招生日程安排

331前,上网公示2016年虹口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办小学完成《招生公告》的张贴工作。

49-23日,小学适龄儿童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423,小学入学信息登记统计截止日。

424-27日,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57,民办小学统一进行面谈。

59-10日前,民办小学第一志愿录取。

512-13日前,民办小学第二志愿录取。

521-22日,全区各公办小学报名验证;各小学联合招生组设点接受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对象、外省市学生报名验证;区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天宝西路24240号密云学校内)接受残障儿童报名验证。

630,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15前,完成新生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

三、管理与监督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区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三)政策咨询与监督。

虹口教育信息专网:http://www.hkedu.sh.cn

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祥德路141

咨询电话:6521061765758572

监督电话:65758792

虹口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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