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浦 区 教 育 局 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发布时间:2016-03-10

各小学(含民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区域集团化办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增进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办法,小学和初中招生全面运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学校擅自跨区域招收学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

教育局通过杨浦教育网和学校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深入推进小班化教育的实践研究,小学班额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班级人数可适当放宽。

(六)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智力中、重度残疾、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等适龄儿童到杨浦区学前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鞍山幼稚园,图门路3号)报名,统一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七)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凭入学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或延期注册手续的,其入学通知书自动失效。

二、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一)入学信息登记 根据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与技术支撑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网上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91日——2010831日出生,年满6周岁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25日前,家长须对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家长应先前往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就读幼儿园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符合入学条件的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49日—4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为孩子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区指定登记点(长岭路50号,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为孩子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423日为区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

(二)统筹居住地入学 2016年杨浦区仍然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在外区,居住在本区;或者户籍在本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街道的,在进行入学登记时,家长可凭户口簿原件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选择并确定在户籍地就读还是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对口入学。

(三)随迁子女招生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6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630日),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630日)。2016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30日。本区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全部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四)公办学校报名验证 521-5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公办小学按“2016年杨浦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范围”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如报名学生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可根据适龄儿童全家户口入户情况、入户年限等人户信息制定招生实施细则(见学校招生细则)。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口不和监护人在同一户口薄、三代直系亲属以外的挂靠户口,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区教育行政部门健全验证制度,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实际,依据来沪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年限、持灵活就业登记证明等设定先后顺序,按照“集中登记、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原则,按序统筹进入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书面告知学生和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及“杨浦教育网”公示。

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可跨区县招生。

民办学校制定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等,在招生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二)2016年民办小学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424日至4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

(三)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学校应严格按照招生简章确定面谈对象,在面谈时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学校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面谈通知,并携带户籍证明、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1657日。

(四)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9日—510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12513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1551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民办学校在516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初中学校招收的非本区小学毕业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及学生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接到录取通知的学生家长应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网上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通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公示内容如下:

1)《杨浦区教育局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2016年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的招生计划(班级数)、入学办法;

3)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6)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面谈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招生承诺等;

7)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网上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安排、调配和录取等工作,815日前由学校向家长发放入学通知书,825日前通过网络将招生录取结果报市教委,并将学生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2016学年,本市继续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注册对象延伸至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家长发放学生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审验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四)区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纪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五)区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本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妥善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处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六)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校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的处分。

(七)对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没有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证书为依据的;或擅自提前招生(提前报名、登记、面谈及承诺录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该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杨浦区教育局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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